法源: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
為避免不肖建商捲款潛逃,落實消費者購買預售屋之權益保障,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,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,自100年5月1日起,建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,應依規定載明5種(不動產開發信託、價金返還之保證、價金信託、同業連帶擔保、公會連帶保證)履約保證方式及條款內容,由買賣雙方擇一採行。各種履約保證方式說明如下:
(1)不動產開發信託:係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,信託給某個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;工程費用將由受託的金融機構依照工程進度覈實支付,專款專用。
(2)價金返還之保證:係指消費者在購屋時,建商與金融機構簽訂保證契約,保證建商若未能如期交屋,將由金融機構如數返還消費者已繳納之價金。
(3)價金信託:係由賣方與受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,委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,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、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,可達到專款專用之目的。
(4)同業連帶擔保:係指由兩個建商同業相互連帶擔保,若其中一家建商之預售屋建案無法完成交屋時,另外一家建商應無條件完成本建案後交屋。
(5)公會連帶保證:係由公會主導,數家建商互相成立協定,若參加協定之建商,發生預售屋建案無法完成交屋之情況,其中之任何一家建商均應無條件完成本建案後交屋。